(2015)崇执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董广前与施欢欢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广前,施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2694号申请执行人董广前,男,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施欢欢,男,1982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广前与被执行人施欢欢(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947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忠平审 判 员 范 彬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