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3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059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訾某甲,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传茹,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訾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东亮适用简易程序于××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訾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传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訾某甲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訾某甲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理;夫妻共同财产我自愿放弃,折抵子女抚养费。原告王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被告汤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被告訾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根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010年1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訾某乙。××011年4月××5日领取结婚证。××015年8月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向法院提交的1,、××号证据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原告未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并且被告对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这一事实不予认可,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夫妻之间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只要双方平时多注意沟通,发生纠纷后,相互谅解,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訾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东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广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