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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小云与林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云,林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703号原告陈小云,女,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林永强,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云诉被告林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小云因被告林永强已经偿还所欠款项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小云负担。审判员  巫旭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宇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