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538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86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琼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