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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538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86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琼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