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速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武汉红桥脑科医院有限公司与杨晨喆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红桥脑科医院有限公司,杨晨喆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速字第00026号原告武汉红桥脑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387-393号。法定代表人叶章泽,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鸿平(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武汉红桥脑科医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杨晨喆。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红桥脑科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晨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闫冬独任审判。被告杨晨喆在法定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杨晨喆提交了其身份证,欲证明其住所地为武汉市黄陂区。因此,被告杨晨喆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告杨晨喆现提交了证据证明其住所地属武汉市黄陂区辖区,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杨晨喆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杨晨喆提出的管辖异议依法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闫 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忠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