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田德永与刘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德永,刘玉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588号原告田德永,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玉明,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德永诉被告刘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德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德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田德永负担。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丹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