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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田德永与刘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德永,刘玉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588号原告田德永,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玉明,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德永诉被告刘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德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德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田德永负担。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丹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