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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民初字第03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赵艳诉赵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赛民初字第03206号原告赵某某,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市赛罕区。被告赵某甲,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原告。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秉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3月19日领取结婚证,婚后生有两女。由于双方认识不久就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深,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闹。现今原告已从家里搬离,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感情破裂,现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两个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600元至独立生活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感情一直很好,没有破裂,也没有什么矛盾。被告不同意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也不认可原告诉状所述。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冬天相识,2006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7日生育长女赵某乙,现年1周岁;2011年8月17日生育次女赵某丙。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经询问,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庭审时,原告称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及共同债权,债务有原告名下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信用卡透支共计4万多元。以长女赵某乙平安保险保单为抵押贷款7800元。对此,被告称原告名下信用卡透支确实存在,但是具体是哪些银行,数额为多少被告不知道。以长女保单贷款的事情确实存在,但原告说是贷了7000元,具体多少被告不知道。另外被告名下有债务: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9000元左右;向朋友杜某某借款3000元、向李某某借款2000元、向某某借款2000元、向闫某某借款1000元、向郭某某借款500元;原告从被告嫂子李某甲处拿了3000元。对此,原告称被告借的外债确实存在,原告知情;被告名下信用卡透支8000元到9000元也确实存在,原告也确实从被告嫂子处拿了3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已育有两女。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虽有矛盾,但达不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且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秉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天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