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孟明与华阴市万象街区关中老厨房饭店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明,华阴市万象街区关中老厨房饭店
案由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孟明,男,生于1977年8月17日,汉族。被告华阴市万象街区关中老厨房饭店,住所地:华阴市万象街区1001号。代表人王东,系该饭店经理。本院在审理孟明诉华阴市万象街区关中老厨房饭店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明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孟明负担,退回孟明100元。审判员 蔡静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启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