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互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华文寿与陈永海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文寿,陈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执字第336号申请人:华文寿,男,土族,1968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永海,男,汉族,1964年4月27日出生。申请人华文寿与被执行人陈永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互民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65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现金给付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互执字第3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保积乾审判员  张文海审判员  马秀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