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博通美达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博通美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804号原告北京博通美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韩庄镇工业小区A区38号。委托代理人刘丽彩,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人代理人刘嘉,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北京博通美达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原告北京博通美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博通美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博通美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博通美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博通美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于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韩 武书 记 员 孔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