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改先诉王明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058号申请执行人王改先,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明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8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改先诉王明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明奎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新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