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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改先诉王明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058号申请执行人王改先,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明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8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改先诉王明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明奎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新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