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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晨杰与杜欢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欢平,李晨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1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欢平。委托代理人俞良才,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晨杰。委托代理人周振清,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杜欢平因与被上诉人李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0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欢平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欢平自行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欢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杜欢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晓燕代理审判员  张 琨代理审判员  华敏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晴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