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肖壮与莫勇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壮,莫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45-1号申请执行人肖壮。被执行人莫勇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莫勇光暂无长期外出,堑无法查找其下落,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龙执字第2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莫勇光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汉武审 判 员 甘 宇代理审判员 叶海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