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谢中贵与代志明、武汉金鑫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中贵,代志明,武汉金鑫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武汉长航美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354号原告:谢中贵。委托代理人:肖仙桃,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杨凯,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代志明。被告:武汉金鑫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山小区一区371号。法定代表人:袁德,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415号。法定代表人:陈明昌,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长航美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关山路76号。法定代表人:朱宁,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中贵诉被告代志明、武汉金鑫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武汉长航美湾置业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中贵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中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中贵负担。审 判 长 熊 伟人民陪审员 熊 英人民陪审员 郑武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