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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执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229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何某,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5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何某支付人民币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协商解决并已履行4万元,双方当事人达成余款延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协商解决并已履行4万元,双方当事人达成余款延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在此期间怠于履行和解协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5907号民事调解协议中除已执行的4万元外余额部分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旺晟审 判 员  丁 洁代理审判员  陈孝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晓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