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乾通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张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乾通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张环,张铁旦,张铁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29号原告平顶山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与体育路口北200米路东博泰宾馆12楼。法定代表人董建志,执行董事。被告平顶山市乾通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陵头镇沙古堆村。法定代表人侯录星,总经理。被告张环,女,汉族,1949年12月29日生,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张铁旦,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生,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张铁锤,男,汉族,1965年4月28日生,住河南省宝丰县。本院在审理平顶山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乾通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张环、张铁旦、张铁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平顶山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高俊营审 判 员 黄伟力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淑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