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宋某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余某某,住隆化县。被告宋某甲,现住北京市。被告宋某乙,住隆化县。被告宋某丙,住隆化县。被告宋某丁,住隆化县。被告宋某戊,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五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人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原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