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金宝与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东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宝,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东项目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160号原告金宝,男,43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冯海涛,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禄能,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王桂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东项目部。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上京广场D区1号楼1楼大厅售房处。负责人孙海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宝诉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东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宝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东项目部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黎黎审 判 员 林立楠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笑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