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凯恩耐思服饰有限公司诉真时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凯恩耐思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真时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上海凯恩耐思服饰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7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服装加工合同-N》之后,修改了诉讼管辖地条款,约定双方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虽称双方当事人在系争合同签订后又修改了诉讼管辖地条款,但却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闻淙审判员 周 欣审判员 方 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韫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