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保字第55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谷涛与北京中环嘉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保字第55758号申请人谷涛,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孙晓辉,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孝龙,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中环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时代中心B座28层2805-2806号。法定代表人刘鸿波,经理。被申请人刘鸿波,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被申请人鲁黎薇,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抚顺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和华路东段52-2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刘翀,经理。申请人谷涛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所有被申请人名下共计五百三十万元财产。申请人谷涛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谷涛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所有被申请人名下共计五百三十万元财产。申请人谷涛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