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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4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焕佐与张继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焕佐,张继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4009-1号原告:赵焕佐。被告:张继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焕佐与被告张继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焕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继范享有的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和秦秀云到期债权410000元,并已提供案外人张学宪和赵爱花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梁山县城梁山镇后集村1-1-201、1-101的房屋一套(房权证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和秦秀云不得对被告张继范清偿到期债务4100000元。二、查封原告赵焕佐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张学宪和赵爱花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梁山县城梁山镇后集村1-1-201、1-101的房屋一套(房权证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祥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