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少民辖终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邱某与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少民辖终字第00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邱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园少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某上诉称: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徐某的户籍所在地在苏州工业园区,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昆山市,故其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作为徐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觉敏审 判 员 高 晴代理审判员 张俊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夏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