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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福刚、董连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福刚,董连明,董克江,董克海,董连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756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董福刚。被执行人:董连明。被执行人:董克江。被执行人:董克海。被执行人:董连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寿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燕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