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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65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胡耀明,甘肃胡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与被告汪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成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