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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某、张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寿刑初字第00237号公诉机关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1985年2月12日出生,个体户,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甲,女,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个体户,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诉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张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经营的“皇茶苑”店里进行赌博活动,并提供赌具,从中抽头渔利达两万余元。2015年3月16日22时25分,寿县公安局民警在寿县寿春镇“皇茶苑”店里,当场抓获参赌人员二十二人,收缴赌资9621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黄某、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张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经营的“皇茶苑”店里进行赌博活动,并提供赌具,从中抽头渔利达两万余元。2015年3月16日22时25分,寿县公安局民警在寿县寿春镇“皇茶苑”店里,当场抓获参赌人员二十二人,收缴赌资962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检查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证人丁某、周某、胡某、张某乙、朱某、许某、王某甲、余某、威海洋、柏某甲、柏某乙、吴某均、柏某丙、王某乙、邱某、张某丙、陈某、李某、王某丙、柏松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黄某、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及退缴了非法所得的情节,依法可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被告人黄某、张某甲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追缴(公安机关已追缴)。四、对赌资九万六千二百一十元予以没收。(公安机关已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长娥代理审判员  王安政人民陪审员  吴 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世新附刑法有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