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刑初字第285-3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张某。2015年6月29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新检公诉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张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张某达成调解协议,故撤回对被告人张某的附带民事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撤回对被告人张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审 判 长 李茗媛审 判 员 赵 宁代理审判员 贾 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连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