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杨文兰与唐国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兰,唐国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兰,住舒兰市。被执行人:唐国才,住舒兰市。申请执行人杨文兰与被执行人唐国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了(2013)舒民一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国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对此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3)舒民一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险峰审 判 员 徐长海代理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鳕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