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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督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胡恒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恒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祁民督字第68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永昌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申请人胡恒山,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了依据证实被申请人胡恒山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要求被申请人胡恒山清偿上述借款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胡恒山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本案申请费1,733元,由被申请人胡恒山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钿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