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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卢兵亚与杨贤良、陈美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兵亚,杨贤良,陈美霞,杨三权,陈俊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315号原告卢兵亚,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曹松峰,太康县城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贤良,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陈美霞,女,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杨三权,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俊伟,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兵亚诉被告杨贤良、陈美霞、杨三权、陈俊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兵亚于2015年10月22日以被告杨三权、陈俊伟系为他人代领预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三权、陈俊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兵亚撤回对被告杨三权、陈俊伟的起诉,是其本人对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兵亚撤回对被告杨三权、陈俊伟的起诉。审判员  李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