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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6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徽泾县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丁传松、许玉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泾县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传松,许玉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638-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琼。委托代理人:唐骅。被执行人:丁传松。被执行人:许玉品。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泾民二初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传松、许玉品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9.6%上浮50%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7062元,执行费1345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许玉品在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许玉品在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XXXXXXXXXXXXXXXX及XXXXXXXXXXXXXXXXX上的存款合计115492.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国宏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