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向群与李大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向群,李大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92-2号反诉原告赵向群。反诉被告李大畔。反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赵向群与反诉被告李大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15年10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赵向群撤回起诉。诉讼费540元,由反诉原告赵向群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