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法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治刚与杜海州、张海丽、马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孙治刚,男,成年。被执行人杜海州,男,成年。被执行人张海丽,女,成年。被执行人马磊,男,成年。孙治刚与杜海州、张海丽、马磊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101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海州、张海丽、马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治刚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杜海州、张海丽、马磊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治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