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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伊春市五营区环卫处工人,住伊春市五营区。被申请人高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五营区。申请人张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某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动产、不动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60,000.00元储蓄存折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高某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动产及不动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彦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佳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