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伊春市五营区环卫处工人,住伊春市五营区。被申请人高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五营区。申请人张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某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动产、不动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60,000.00元储蓄存折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高某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动产及不动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彦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佳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