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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森林与临泉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张文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森林,临泉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张文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379号原告:张森林,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王青春,庙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泉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陈晓明,任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长格,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友,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森林与被告临泉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张文友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森林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森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中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旭丽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