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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甘洪伟、赵东、丁向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XX,赵X,丁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605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王XX,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范XX,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现住辽中县。被告甘XX,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被告赵X,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被告丁XX,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甘XX、赵X、丁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系原告免交。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