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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与石英忠、孙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石英忠,孙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住所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石英忠,现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孙晓丽,现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石英忠、孙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了(2015)舒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险峰审 判 员  徐长海代理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鳕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