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3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肖爱平与张争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347-3号申请执行人肖爱平,居民。被执行人张争鸣,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争鸣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争鸣在中国建设银行衡东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张争鸣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元至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专户。账号:5887。开户行:中国银行衡东县支行。二、冻结被执行人张争鸣在中国建设银行衡东支行账号为:2971的存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卫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岳鹏校对责任人:邓卫锋打印责任人丁岳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