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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执字第24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权强、王继平等与沧州市丰缘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强,王继平,沧州市丰缘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241-02号申请执行人权强。申请执行人王继平。被执行人沧州市丰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春,经理。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权强、王继平与被执行人沧州市丰缘食品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沧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殿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