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盐城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周彩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周彩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251号原告盐城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住所地大丰市××西路嘉英阳光城。负责人崔其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明,大丰市白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彩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以下简称万通物业大丰分公司)诉被告周彩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通物业大丰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万通物业大丰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通物业大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通物业大丰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施云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