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9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9101号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61556992-2。法定代表人:冷向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祥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黄兴乔,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3号1幢17号。法定代表人:梁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预缴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晏侣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