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一刑执字第03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金德恩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德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刑执字第03818号罪犯金德恩,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阿拉尔监狱三监区服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2)嘉海刑初字第10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德恩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浙嘉刑终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德恩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6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7年6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认为,罪犯金德恩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德恩在2014年、2015年上半年的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行政记功3次、表扬2次,21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德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金德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1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张 韫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