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559-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精业磁性电子有限公司与杨青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精业磁性电子有限公司,杨子环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559-603号申请人深圳市精业磁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爱群路3号精业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唐尚英。委托代理人刘常莹,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子环等45人(身份信息见附表)。员工代表杨金显,系同案被申请人。(除593、597号)员工代表郭建聪,系同案被申请人。(除593、597号)员工代表钟伟强,系同案被申请人。(除593、597号)申请人深圳市精业磁性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业磁性电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石岩)案(2015)1986-1989、1992-1996、2000-2001、2003、2006-2007、2009-2014、2016-2027、2029-2036、2040、2044-2045、2053、205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精业磁性电子公司请求撤销深宝劳人仲(石岩)案(2015)1986-1989、1992-1996、2000-2001、2003、2006-2007、2009-2014、2016-2027、2029-2036、2040、2044-2045、2053、2055号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理由为:1、吴顺全等41人未按公告通知回公司上班,构成旷工,精业磁性电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精业磁性电子公司无需向吴顺全等41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杨子环、赵勇、申星、庞青锋未按公告通知回公司上班,构成旷工,精业磁性电子公司无需向杨子环、赵勇、申星、庞青锋支付2015年6月份工资。3、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4、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本案中,精业磁性电子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理由均系对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提出的异议,依法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精业磁性电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精业磁性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各400元,共计18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精业磁性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延彰(兼)书 记 员 刘慎杰(兼)附表:杨子环等45人的身份情况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