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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薛居双与葛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居双,葛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洮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薛居双委托代理人张春杰被执行人葛双林申请执行人薛居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葛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09)洮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现期执行通知书、裁定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洮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奎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秋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