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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仲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京芝与威海太济铁路轨枕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京芝,威海太济铁路轨枕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仲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陈京芝被执行人威海太济铁路轨枕厂。本院在执行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威劳人仲案字(2015)第42-1号至42-33号仲裁调解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劳务合同纠纷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威劳人仲案字(2015)第42-1号至42-33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永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