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执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燕军与闫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军。被执行人闫志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燕军申请执行闫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开执字第154号王燕军申请执行闫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李志海审判员 张雁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志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