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农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342号原告农某,农民。委托代理人XXX,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宁东,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某(曾用名:黄均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农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某与被告黄某主动协商解决纠纷,已于庭外达成离婚协议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农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农芳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