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行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哈尔滨市众鑫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众鑫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行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马佰成,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范海龙,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众鑫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玉林,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巴住建罚字(2014)第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行执字第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景鑫审判员 梁树新审判员 孙彦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静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