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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二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金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甲,金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金某甲,天津音乐学院学生。法定代理人赵某,无业。被执行人金某乙,铁路唐山车务段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某甲与被执行人金某乙抚养费纠纷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古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某乙将本案执行款23000元、执行费245元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金某甲自愿放弃,执行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金某甲,执行费交古冶区法院收费处。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执二字第5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忠林代理审判员  张 靖代理审判员  周铁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建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