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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商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杜雪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1866号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大道中路337号。负责人范梦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旭涛,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雪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杜雪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业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燕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洪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