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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959号原告:赵某,女。委托代理人:刘东辉,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某,男。委托代理人:陈雪锋,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许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玮 关注公众号“”